明光市乡镇 (街道) 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乡镇 (街道) | ||||
1 | 行政 许可 |
《农村宅 基地批准 书》和乡 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使用原 有宅基地 和其他非 农用地) 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农合〔2020〕38 号) :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七) 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 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 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 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 .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 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 规划许可) 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 的 ,应当自联审合格之 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
2 | 行政 许可 |
在村庄、 集镇规划 区修建临 时 建 筑 物、构筑 物和其他 设施的批 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 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 |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
3 | 行政 许可 |
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 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 人承包经 营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 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 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 合同。 |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行政 许可 |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统一经营的林权流 转给本集 体经济组 织以外的 单位和个 人的流转 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 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 (以下简称重点林区)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登记。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 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 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 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 |
4 | 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 取得乡村 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 未按乡村 建设规划 许可证建 设的,责 令停止建 设、限期 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 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 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拆除。 |
5 | 行政 强制 |
防汛采取 非常紧急 措施遇到 阻拦和拖 延时组织 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 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 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 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 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 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 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 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 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 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 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 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 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
行政 确认 |
确定村道 公路用地 外缘的建 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 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不 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 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 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确定。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 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并向村民公告。 |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 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 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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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规划 |
编制乡镇 国土空间 规划及村 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 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审批。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 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 施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8 号)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 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 一”。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自 然资发〔2019〕87 号)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镇) 总体规 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9〕32 号) :乡镇国土空间 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 (市) 政府审批。 |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 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 划,并按程序报批。 |
7 | 行政 规划 |
编制、修 改乡道规 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 裁决 |
个 人 之 间、个人 与单位之 间林木所 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 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 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 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 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 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 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 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 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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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裁决 |
个 人 之 间、个人 与单位之 间的土地 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 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 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 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由 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 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 争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 由其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9 | 其他 权力 |
对非法种 植毒品原 植物的铲 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 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 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 除。 |
其他 权力 |
最低生活 保障审核 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 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 (居) 民委员会 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应建立党 (工) 委领导、政府 (办事处) 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 督指导。 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受理、初审,县 (市、区) 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 序实施。 |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 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 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 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 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 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 级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 (街道) 的,由乡镇 (街道) 直接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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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权力 |
特困人员 供养审核 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 安徽省民政厅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印发) 第三条: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 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 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特困 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 关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 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一) 无劳动能 力; (二) 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的审核 ,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 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 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 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 民主评议 ,并提出初审意 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 在村 (社区) 公示后,报县 级民政部门确认。对公示有 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 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 (街道) 的,由乡镇 (街道) 直接审核确认。 |
11 | 其他 权力 |
临时救助 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 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 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 第四条:有条 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 实施。紧急情况下, 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 核工作, 自受理申请起2个 工作日内,在村 (居) 委员 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 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 的,在申请人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 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救 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 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 办理。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 (街道) 的,由乡镇 (街道) 直接审核确认。 |
其他 权力 |
孤儿基本 生活费审 核转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 〔2010〕161 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 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 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 一) 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由孤儿监 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 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 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 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 人民政府 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 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 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 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 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 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 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 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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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权力 |
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 对象审核 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 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 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 948 号) 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含冬春临时 生活困难救助) 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 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 “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 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
负责对村 (社区) 报送的评 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 审。 |
13 | 其他 权力 |
农村为村 民设置公 益性墓地 的审核转 报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 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 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其他 权力 |
辖区内有 关争议及 矛盾纠纷 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 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 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 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 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 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 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 的纠纷时,乡镇 (街道) 在 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 上,经乡镇 (街道) 人民调 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 解争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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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 权力 |
业主委员 会、临时 管理规约 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 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 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 主委员、 临时管理规约备 案。 |
15 | 其他 权力 |
承包期内 农村承包 地调整的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 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 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 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 (镇) 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 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 作。 |
其他 权力 |
土地承包 合同的备 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 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 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 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管理。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条:乡 (镇) 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 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 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 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 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备案。 |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 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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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权力 |
组织开展 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 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 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 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 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 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 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 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 助做好监督检查。 |
17 | 其他 权力 |
对生产经 营单位安 全生产监 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 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 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 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 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 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 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 理。 |
其他 权力 |
对陆生野 生动物造 成人身伤 害和财产 损失补偿 申请的初 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 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 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第九条: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 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 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 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 行调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 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 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 级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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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 权力 |
医疗救助 待遇审核 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 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 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 办理。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 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 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 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 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 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 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 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 医保发〔2021〕8 号) :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 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 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 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 救助。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 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 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 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19 | 其他 权力 |
农村集体 聚餐厨师 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 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由举办者和 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 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 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 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 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 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 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 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 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乡 (镇、街道) 人民政 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 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 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 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 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 (街 道) 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 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农 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 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 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 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 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 类指导,就餐人数在 50 至 200 人的聚餐活动, 由本村 (居) 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 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 数 201 至 399 人的,由所在 乡镇 (街道) 派食品安全管 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 导;就餐人数在 400 人以上 的,由所在乡镇 (街道) 报 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 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 办集体聚餐活动。 |
其他 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 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 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 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 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 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 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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